第18册第1期 - 2009年1月
专家文章
Thomas R. Howell, Alan Wm. Wolff, Rachel Howe, 和 Diane Oh 著
18 Pac. Rim L. & Pol'y J. 53
摘要:2007年8月,中国颁布了《反垄断法》,由此成为约九十个建立了调整竞争的综合管理体系的国家之一。从三十年前中国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一直努力使其经济融入全球贸易体系。本文提供了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综述,并着重强调了其中与美国反托拉斯政策有重大分歧的关键部分。本文讲述了反垄断政策在中国和美国的发展过程,并指出其分歧在于,虽然中国的《反垄断法》所反映的原则常常与美国的反垄断政策相似,但这些政策已被美国的决策者和法院在不断试错的决策过程中扬弃或修正。本文也研究了中国《反垄断法》和美国反垄断政策有分歧的特定领域,并描述了与《反垄断法》类似的美国的过去的政策是如何逐渐被修正或扬弃的。最后,本文的结论是,通过颁布《反垄断法》,中国的决策者的目标在于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本文同样希望,被提高其经济活力的需要所推动的美国经验,也许能为中国的决策者提供参考。
Helen Anderson 博士 著
18 Pac. Rim L. & Pol'y J. 1
摘要:澳大利亚新一任拉德 (Rudd)政府曾暗示商业领袖,它计划审查公司法的几个方面,包括将公司过错归于董事的个人责任。政府的考虑是,现有的公司法律体系致使董事在作出决定时太过谨慎,以致于危害到公司运作的效率和其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也承认对未能达标的公司或公司的高级职员加以处分的重要性。这些考虑是广泛存在的。为了促进对此辩论的理解,本文将审视国际上是如何处理公司法的各个重要方面的,并概述相似和差异存在的原因。
Rangita de Silva de Alwis 著
18 Pac. Rim L. & Pol'y J. 293
摘要:本文主张,残疾人权利是解决残疾妇女儿童面临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和附属地位的强大工具。在同一个人权架构下同时实施影响残疾妇女儿童权利的不同人权条约的人权范式的转变,将会为遭受多种歧视的残疾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同时,各种社会运动必须在这些交叉点上相互合作,以便于建立一个内容更加广泛的人权实践形式,该形式将对残疾妇女儿童的多种属性以及使这些属性复杂化的各种挑战作出灵敏的回应。
Yanghee Lee, Ph.D† 著
18 Pac. Rim L. & Pol'y J. 283
摘要:李博士的主题演讲对国际人权条约关于残疾人权利的规定作了简短的历史介绍。演讲的焦点是儿童权利公约 ("CRC") 和最近制定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CRPD")。CRC 是第一个包括残疾儿童的权利的明确条款的条约。在这个演讲当中,李博士对 CRPD 的看法是 ,虽然CPRD 没有为残疾人创造新的权利,它仍代表一个重要的进步。李博士强调, CPRD 建立了一个明确处理残疾人的需要和情况的法律框架。
翻译与注解
曹建明 Cao Jianming
18 Pac. Rim L. & Pol'y J. 97
曾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讨论中国入世五年后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曹先生承认问题的同时也肯定了在中国到2020年成为“创新国家”的中央政策下的进步。他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约束所有法院司法工作的规章性文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的具体作用。他提到透明度、全面赔偿、临时禁令、判决后侵权行为、及审判技术性强的案件等。曹先生进一步总括了司法部门将来的关键任务。
Ulrike Buschbacher Connelly 著
18 Pac. Rim L. & Pol'y J. 123
摘要:柬埔寨人口中的残疾人比例是世界最高之一。至少有650,000柬埔寨人是残疾人, 确切的数字也许高达一百四十万。预计未来残疾人的比率将会增高。尽管许多柬埔寨人有至少一种残疾,该国缺少充分的法律来保护残疾人的人权。该国法律当中无全面性地针对残疾问题的法律。现有的几条相关的法律只提供了隐含的保护,另几条则直接歧视残疾人。
柬埔寨残疾人权利体系的不足反映在柬埔寨不遵守新制定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简称“公约”)上。这是柬埔寨已经签署并预计即将批准的公约。为了给予残疾人最基本的保护,柬埔寨应该采取的第一个重要措施是通过自2003以来立法机构就一直在考虑的针对残疾人的法律提案。柬埔寨应该以公约的指导来修改这一草案,为其最弱势的公民提供更全面的保护。这一法律提案将会改善现有的残疾人权利体系,并会使柬埔寨得以实质性地遵守公约的规定。
Darcey J. Goelz
18 Pac. Rim L. & Pol'y J. 155
摘要: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高的代价:对于环境和资源的破坏。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还未能为保护中国的环境资源作好准备。中国国务院对建立一个解决环境问题的民事与行政体制表示了兴趣。国务院的一些目标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处理环境问题的特别法庭来达成,类似新西兰的环境法庭。专业法庭会促进环保,而且专业化会产生专精于某个领域的专家,以提高判决的一致性。环境法庭适合中国现有的法律系统,因为中国法律已经明确批准专业法庭。事实上,中国已经有了专业法庭,包括海事法院。建立专业法庭不是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是基本的第一步。
Rachel Brehm King 著
18 Pac. Rim L. & Pol'y J. 189
摘要:日本递减的人口和低出生率使该国的法律和社会规范加诸妇女极大的生育压力。为满足这些期望,日本女性经常求助于新型医疗辅助措施—— “辅助生殖技术”(“ART”),以提高她们做母亲的机会。ART包括诸如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以及代孕的各种措施。尽管其中几种方式已被日本法律和社会所接受,ART的其他形式遭到强烈反对,包括人工授精和代孕的一些特定方式。日本现行法律体制通过限制使用与传统生殖标准不符的措施来阻止妇女使用ART范围内的所有措施。法律上对母亲身份的认定也局限于特定情况下的分娩。
然而,在日本法律与社会规范严格限制妇女使用ART的权利的同时,法律为男性提供了大得多的使用ART措施的权利,以及对父亲身份的较宽松的认定。这种基于对日本女性的性别歧视的对使用ART的不平等待遇,同时违反了日本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要纠正这个问题并保护日本女性,日本政府必须制定新的法律以认可现代概念的亲子关系并消除其现行法律的歧视影响。
Devin M. Smith 著
18 Pac. Rim L. & Pol'y J. 217
摘要:在2006下半年,新西兰国会在2006年证据法内插入了第68条,第一次规定了专意保护新闻记者免于被强制披露保密情报来源的证明特免权。这个常被称为盾牌法的特免权得到了新西兰国内外政治家、媒体评论员和新闻界的赞同。虽然新西兰的记者盾牌法大大拓展了新闻自由,它仍未达到该国历来对于信息自由的坚定承诺。
六十八条最明显的缺点是法官可以很简单地摧毁它所提供的保护。如果判决书认为披露信息来源的公共利益超过保密的重要性,这个盾牌将被刺穿。令人遗憾的是,例如六十八条中规定的平衡测试常被过度使用,对于公平审判的考虑压倒了表述自由权。据此,由于三个原因六十八条应被加强:1)体现该国对自由媒体的长久以来的承诺,2)满足新西兰1990年权利法案的要求,以及3)与其他民主政府的有效模式相一致。
两个法律渊源可以给该国以指导: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华盛顿州新制定的盾牌法。新西兰将会从中收益,如果能够注意到这两种模式的创新之处以及它们的缺点。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来看,美国的联邦法律的现状应作为一个起到告诫作用的故事。另一方面,华盛顿州的法律在披露信息的公共利益和保护记者信息来源的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了适当的平衡。
Siiri Aileen Wilson 著
18 Pac. Rim L. & Pol'y J. 249
摘要:澳大利亚1992年里程碑式的Mabo 诉 The State of Queensland [No. 2]案件推翻了无主地的法律原则,自欧洲人殖民澳洲以来第一次允许澳大利亚原住民取得对他们传统的土地的合法所有权。第二年,随着1993年原住民土地权法(Native Title Act)的通过,这一开创性的判决成为了成文法。然而,判例法和这一成文法都没有恰当地解决原住民对海洋所有权的要求。对许多澳洲原住民族群来说,对传统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在海岸线突然终止,而是延伸到周围的海岸线、潮间带和近海海域。原住民的这种固有观念与西方的所有权概念形成了全然反差:不同法律管理对不同客体的所有权——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对海洋的所有权。
原住民土地权法承认原住民排他的财产所有权,不论其传统区域是陆地或海洋。然而,第一个检验原住民对海洋的所有权的案件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诉 Yarmirr ("Croker Island") 判决认为,即使原住民无排他权,其原住民土地所有权仍可算作已被承认。作为先例,该判决继续阻挡原住民对海洋行使排他性的所有权,并否认原住民对海洋天然资源的治理,不管该原住民族群是否能提供历史证据来证实以前的所有权和治理。本文主张Croker Island案件的判决没有遵守原住民土地权法,是建立在对原住民法律与风俗的错误理解的基础上,所以应该被推翻。本文进一步主张,如果一个原住民族群能够成功地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传统性的对排他权的行使,则原住民土地权必须承认和保护其对传统性的海洋的排他性所有权。对传统性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授予,是弥补澳大利亚历史上剥夺原住民财产所有权的政策造成的损害的关键措施,也是推进原住民自治的必要步聚。